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

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陕西德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02执保19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栖霞松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萍,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德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屈广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与陕西德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02民初385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机构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德利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资金在3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世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