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6民初2537号
原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松山街道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樊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萍萍,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邹萍萍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鸬鹚桥集中安置小区53栋。
法定代表人:夏静,总经理。
原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桑尼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翔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林吉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