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江西耀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终4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K8MD44,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55号金色水岸综合楼2502室。
法定代表人:谢保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101472。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黄晓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涛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张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