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12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394101472。
法定代表人:黄晓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湖滨东路55号金色水岸综合楼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K8MD44。
法定代表人:谢保秀。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一、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1287505.91元及违约金【以1287505.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386251.77元为限)】;二、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为追索债权支出的律师费76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保函费5000元;三、驳回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29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2391元,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05元(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2905元由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3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持有股票信息。
2、2021年10月25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户籍地、居住地(基层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委托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江西红谷滩新区九龙××道××号绿地国际博览城(权证号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权第0227589号)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
2022年2月23日本院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同意在评估拍卖之前给予一定期限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履行上述债务,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申请人可继续向本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两年内按照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花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