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3367号
申请人: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101472。
法定代表人:黄晓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丁春,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与被告**、丁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浦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丁春合计价值6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丁春的银行存款合计6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丁春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