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0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394101472。
法定代表人黄晓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行根,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2日生,住宜兴市。
无锡市黄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13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结欠黄浦公司货款2842344.95元,该款***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黄浦公司42344.95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有任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则需承担剩余欠款自2018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黄浦公司可就未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0元,由***负担。该款已由黄浦公司垫付,***于2020年1月31日前直接支付黄浦公司。因***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通过无锡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同年7月2日、同年8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行、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查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查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市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明***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5、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至***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行踪。
7、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书面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3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魏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