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12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76901265-X。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站前路火车站儒林外史国际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67090551-1。法定代表人:彭纪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终字第00541号民事调解书向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本案债权数额7581869.05元及利息、执行费65309元、诉讼费60000元。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