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8464190A。法人代表:耿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裕坤丽晶城小区门面房72-11、72-12号。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滁州林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