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震泽镇勤幸村。
法定代表人谢锦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章玮,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苏州****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7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支付原告苏州****绿化有限公司欠款1353121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353121元;二、原告苏州****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若被告***未按约履行,则应另行支付原告苏州****绿化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原告有权按总额1453121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万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39元,由被告***负担,于2021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立即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62960元,执行费1903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1年1月5日、2021年3月4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5592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1月4日),于2021年3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开立于中国邮储银行尾号为0112、1567、0152、6272的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3月24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应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上述冻结措施自动解除。本院冻结上述账户后,扣划存款86.43元,用于抵偿执行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1月4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不动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6月4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仍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21年6月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总标的166296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662960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19030元,已执行到位86.43元,尚有18943.57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执、进账单、终本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上述执行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次执行已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夏 锋
审 判 员 范 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家宁
书 记 员 贾轶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