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

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与苏州荣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与苏州荣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23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震民初字第00357号
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勤幸存。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苏州荣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荣亨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苏州吴江慈云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