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

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23执保260号
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塘门村铜锣山。
法定代表人:李秋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华润置地广场******。
法定代表人:韦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永,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园丁路教师新村******门面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罗树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湘1023民初2733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雷 电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利兵
书 记 员  李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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