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

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23民初2733号之一
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塘门村铜锣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56767349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6024411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便江街道园丁路教师新村A区34栋203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3MA4M3L0E20。
法定代表人罗树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众一高科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周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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