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5775号
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俊雄水泥预制件经营部,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新村村长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4WPF6T6M。
经营者:江喜松,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户籍: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杰,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96024411C。
法定代表人:韦章。
被告:杨志峰,男,汉族,1976年1月28日出生,户籍;河南省偃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俊雄水泥预制件经营部诉被告湖南华泰泓湘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俊雄水泥预制件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申请费1012元,合计2152元,由原告博罗县园洲镇金俊雄水泥预制件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胡 海 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