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执保285号
申请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白云村三角埕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04780M。
法定代表人:蒋金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芳,北京市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157033257K。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磊、陈启,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台江路71号佳阳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4069235E。
负责人:吴大江。
委托代理人:费宇枫,该司员工。
申请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XX花园)XX楼XX单元房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晋安区××路××号××花园(XX花园)XX楼XX单元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文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