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3542号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157033257K。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磊,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阳光城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英塘社区灵石东路1号阳光城翡丽湾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AGQAX7。
法定代表人:张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阳光城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28元,减半收取计46064元,由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珊珊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