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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6788号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157033257K,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龙赋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磊,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4元(预收12994元),减半收取3317元,由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明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蒋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