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民申17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2月5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光明。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终3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3月29日以其与亿创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国新
审 判 员 陈乐思
审 判 员 陈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洁君
书 记 员 钟晓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