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702民初2794号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338号龙赋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15703325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名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MA345NE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创公司)与被告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平恒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168066.89元,并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5168066.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其中2179174.78元从2021年2月18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407475.8元,2988892.11元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以上款项暂合计5575542.69元;2.确认亿创公司有权在5168066.8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工业路以西交接口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及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包括财产保全费)由南平恒大公司承担。诉讼中,亿创公司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420856.79元,并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以5420856.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其中2179174.78元从2021年2月18日开始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8日为407475.8元,3241682.01元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以上款项暂合计5828332.59元;2.依法确认亿创公司有权在5420856.79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路××,工业路以西交接口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及二期永久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南平恒大公司将其南平恒大御景首期永久用电工程发包给亿创公司施工,双方于2018年5月25日签订《首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首期工程含税暂定总价款为16787568.10元,工程竣工后双方确认首期工程款为16779937.38元。首期施工中,双方另行签订《开闭所及配电房通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期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支线路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南平恒大公司将南平恒大御景开闭所及配电房通信自动化系统工程、一期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支线路配电工程发包给亿创公司施工,合同固定包干总价为780011元、1352217元。经南平恒大公司同意签证增加四个施工项目共计71710元。施工中南平恒大公司还另行向亿创公司出具了五份工程委托书,将零星工程委托亿创公司施工,工程款合计640916.34元。双方还签订了三份《首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平恒大公司支付赶工奖1134149.25元。南平恒大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18579766.19元后,尚拖欠首期工程款2179174.78元。2019年5月31日,双方经招投标签订《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南平恒大公司将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发包给亿创公司施工,建筑面积86242.56平方米,建设工程费含税单价69.5元/㎡,各项协调费含税单价6元/㎡,配电房移交满足移交工作内容含税单价2元/㎡,二期工程暂定总价为6683798元。依据南平恒大御景二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为89504.36㎡,工程总价款应为:6936587.90元。二期工程施工中,双方签订了十二份《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南平恒大公司支付二期工程赶工奖共计761081.70元。南平恒大公司还同意向亿创公司支付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抢交楼赶工奖15000元。南平恒大公司还另行委托亿创公司对二期4#、5#临时电线杆拆除工程施工,包干价38359元。南平恒大公司支付二期工程款4509346.59元后,尚拖欠二期工程款3241682.01元。亿创公司认为,南平恒大公司拖欠工程款5420856.79元至今未付,给亿创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与逾期完工违约责任严重失衡,亿创公司请求将迟延付款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15%计算。 南平恒大公司辩称,1.亿创公司的诉请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工程款合同条件未成就。结算工程款应由亿创公司申请南平恒大公司审核同意,四个项目南平恒大公司均未审核确认;2.亿创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3.案涉票据亿创公司应另行诉讼;4.关于逾期违约金。南平恒大公司没有逾期,根据合同约定亿创公司申请结算南平恒大公司审核同意后付款,案涉工程南平恒大公司没有确认审核没有必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应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以工程款以最后确认日起算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利率除以365天的计算,亿创公司计算的违约金过高;5.案涉项目合同标的是电表等不适合拍卖变卖。案涉项目移交电力局,不是南平恒大公司使用,不适应拍卖变卖。没有优先受偿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日,亿创公司中标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永久用电工程。2018年5月25日,南平恒大公司(甲方)与亿创公司(乙方)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首期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首期永久用电工程含税暂定总价为16,787,568.1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甲方支付暂定总价95%;工程送电后经电业局接收并办理结算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余款;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项,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另签订首期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补充协议(3)》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分别支付赶工奖2,014,508.17元、471,502.72元、419,689.2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2019年4月2日,南平恒大公司与亿创公司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永久用电工程验收合格,同意竣工送电,验收送电日起2019年4月2日。2020年1月17日,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永久用电工程专用配电房移交南平恒大公司。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支付首期承包合同工程款具体情况为:2018年10月26日转账50,000元、2018年11月8日转账2,000,000元、2018年11月29日转账2,000,000元、2019年5月20日兑付尾号3944票据款2,986,270.43元、2020年6月30日兑付尾号6991票据款100,000元、2020年8月14日兑付尾号6273票据款137,314.45元、2020年8月14日兑付尾号6304票据款471,502.72元、2020年8月14日兑付尾号6265票据款419,689.2元。2018年12月11日,南平恒大公司向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出具《买方确认函》,南平恒大公司确认亿创公司将4,715,027.24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深圳联合保理公司的事实;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亿创公司支付保理款4,348,276.7元。2019年5月24日,南平恒大公司向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出具《买方确认函》,南平恒大公司确认亿创公司将4,196,892.03元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深圳联合保理公司的事实;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亿创公司支付保理款3,823,368.64元。以上共计已付工程款17,076,696.07元。 2018年12月24日,南平恒大公司(甲方)与亿创公司(乙方)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开闭所及配电房通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通信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包干总价780,011元;工程经电力部门、双方验收合格送电后7日内,乙方送齐工程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完毕后支付97%进度款;余款作为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双方结算后15日内付清;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项,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2019年4月2日,亿创公司与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南平供电公司配网业主项目部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南平恒大御景首期永久性供配电通信自动化工程验收合格,同意竣工送电,验收送电日起2019年4月2日。2021年2月5日,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兑付尾号7043票据款(通信施工合同工程款)749,732.39元。 2019年4月28日,亿创公司中标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2019年5月31日,南平恒大公司(甲方)与亿创公司(乙方)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二期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二期永久用电工程为综合单价(含税)包干方式,费用包含建设工程费(含税)69.5元/㎡、协调费6元/㎡、移交工作费2元/㎡,建筑面积86,242.56㎡,含税暂定总价为6,683,798元,最终总价以《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面积计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甲方支付暂定总价95%;工程送电后经电业局接收并办理结算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本合同余款;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项,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建字第350700201700022号)载明:南平恒大御景二期建设规模89,504.36㎡。合同签订后,双方另签订二期承包合同《补充协议(1)》至《补充协议(12)》约定,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分别支付赶工奖31,201.93元、802,055.76元、5,200元、89,967.89元、111,963.57元、30,156.79元、140,540.77元、《补充协议(8)》赶工奖金额以南平恒大公司核对为准、203,502.92元、24,184.09元、624元、45,000元,赶工奖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2020年5月25日,南平恒大公司与亿创公司签署《竣工验收证书》,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验收合格,同意竣工送电,验收送电日起2020年5月25日。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支付二期承包合同工程款具体情况为:2020年6月16日兑付尾号9571票据款3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兑付尾号7084票据款900,000元、2020年6月30日兑付尾号7041票据款604,625.46元、2020年10月27日兑付尾号1382票据款2,253,519.2元、2021年6月8日兑付尾号3116票据款420,000元。以上共计已付工程款4,478,044.66元。 2019年8月13日,南平恒大公司(甲方)与亿创公司(乙方)签订《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一期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支线路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一期充电桩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包干总价1,352,217元;工程经电力部门、双方验收合格送电后7日内,乙方送齐工程结算资料并经甲方审核完毕后支付97%进度款;余款作为保修金,待一年保修期满,双方结算后15日内付清;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项,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支付一期充电桩施工工程款具体情况为:2021年2月8日兑付尾号5354票据款239,318.98元、2021年4月16日兑付尾号9443票据款987,652.42元。以上共计已付工程款1,226,971.4元。 上述工程施工期间,南平恒大公司另将配套附属工程委托亿创公司施工,分别为:南平恒大御景开闭所及配电房照明工程,暂定造价186,615元,无保修,南平恒大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兑付尾号6281票据款(工程款)149,292元;南平恒大御景首期配电房、开闭所防虫网、雨披、地坪漆工程,固定包干总价88,037元,保修3个月;南平恒大御景首期配电房、开闭所墙面粉刷、地面平整度整改、洞口修复等零星工程,固定包干总价182,401元,保修3个月;南平恒大御景首期临电交楼工程,固定包干总价154,673元,保修1年,南平恒大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兑付尾号6290票据款(工程款)123,738.4元;南平恒大御景3#车道口临电线杆迁移工程,暂定造价29,190.34元,无保修,南平恒大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转账支付工程款24,811.79元;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4#、5#临时电线杆拆除工程,固定包干总价38,359元,无保修;南平恒大御景拆除临时用电工程,造价20,679元;电网改造项目停电发电机供电,造价19,858元;南平恒大御景一期4号计量间移位重新安装,造价11,727元;南平恒大御景项目7#、8#楼打凿混凝土板,造价19,446元。双方约定配套附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80%,结算后14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95%,余款保修期满后14日内付清。 2020年7月9日,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开具并承兑的230139100014720200709676581989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票据金额186,352.91元;亿创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2020年7月30日,南平恒大公司向亿创公司开具并承兑的230139100014720200730692395338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30日,票据金额115,000元;亿创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亿创公司还持有南平恒大公司向其开具的已到期未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6张,分别为:2021年7月9日到期的尾号1964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118,518.29元;2021年7月9日到期的尾号1972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336,759.6元;2021年7月28日到期的尾号3262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1,000,000元;2021年8月24日到期的尾号0861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212,861.94元;2022年5月26日到期的尾号2055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227,687.01元;2022年5月28日到期的尾号6377汇票(无背书转让),票据金额500,000元。 再查明,2022年5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 本院认为,亿创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的《南平恒大御景项目首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南平恒大御景项目开闭所及配电房通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总承包合同》《南平恒大御景项目一期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支线路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工程委托书》《工程签证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主要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案涉工程均已投入使用,亿创公司已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南平恒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南平恒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金额。亿创公司与南平恒大公司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委托文件,对于对应工程的总价或者计算方式均有约定。亿创公司提交案涉工程项目明细佐证工程款金额。南平恒大公司未对工程项目明细提出异议,仅以先结算后付款进行抗辩,缺乏合理性。亿创公司主张首期承包合同工程款金额16,779,937.38元、首期工程赶工奖1,134,149.25元,均未超过《首期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按照《二期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二期永久用电工程款金额为6,936,587.9元[89,504.36㎡*(建设工程费69.5元/㎡+协调费6元/㎡+移交工作费2元/㎡)]。亿创公司主张二期永久用电工程赶工奖776,081.7元,未超过二期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其余工程款金额依照亿创公司提交工程项目明细、合同约定予以确认,分别为:通信施工合同工程款780,011元、一期充电桩施工合同工程款1,352,217元、开闭所及配电房照明工程款186,615元、首期配电房、开闭所防虫网、雨披、地坪漆工程款88,037元、首期配电房、开闭所墙面粉刷、地面平整度整改、洞口修复等零星工程款182,401元、临电交楼工程款154,673元、3#车道口临电线杆迁移工程款29,190.34元、二期4#、5#临时电线杆拆除工程款38,359元、拆除临时用电工程款20,679元、电网改造项目停电发电机供电款19,858元、4号计量间移位重新安装款11,727元、7#、8#楼打凿混凝土板款19,446元。 关于案涉到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亿创公司表示,南平恒大公司向其开具的八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兑付。经审理查明,尾号1964汇票、尾号1972汇票、尾号3262汇票、尾号0861汇票、尾号2055汇票、尾号6377汇票均由南平恒大公司开具且到期未兑付,亿创公司作为收票人可在未收到票据款项的情形下依照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此六张票据所涉款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尾号1989汇票、尾号5338汇票已被亿创公司背书转让,票据关系发生变化,票据关系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亿创公司可依据相关票据状态另行主张权利。亿创公司在此两张票据转让中已获得对价,尾号1989汇票和尾号5338汇票所涉款项视为支付最先到期的工程款即首期承包合同工程款。 关于案涉工程款保理金额。工程款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本案中,亿创公司利用其现有的8,911,919.27元(4,715,027.24元+4,196,892.03元)应收账款债权向保理人深圳联合保理有限公司进行资金融通。亿创公司对南平恒大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应在此数额上进行扣减。亿创公司若对于融资金额有异议,可依照保理合同关系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案涉工程尚欠工程款金额。根据前述已确认各项工程款金额和审理查明各项工程的付款情况,经计算,南平恒大公司首期永久用电工程尚欠工程款为536,037.65元(16,779,937.38元+1,134,149.25元-17,076,696.07元-186,352.91元-115,000元)。南平恒大公司开闭所及配电房通信自动化系统工程尚欠工程款为30,278.61元(780,011元-749,732.39元)。南平恒大公司二期永久用电工程尚欠工程款为3,234,624.94元(6,936,587.9元+776,081.7元-4,478,044.66元)。南平恒大公司一期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支线路配电工程尚欠工程款为125,245.6元(1,352,217元-1,226,971.4元)。南平恒大公司配套附属工程尚欠工程款为453,143.15元(186,615元+88,037元+182,401元+154,673元+29,190.34元+38,359元+20,679元+19,858元+11,727元+19,446元-149,292元-123,738.4元-24,811.79元)。南平恒大公司尚欠亿创公司案涉工程款共计4,379,329.95元。 关于违约金。亿创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支付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其中首期永久用电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尚欠工程款自2021年2月18日起计算、二期永久用电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尚欠工程款自起诉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首期承包合同》《通信施工合同》《二期承包合同》《一期充电桩施工合同》均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相关配套附属工程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首期永久用电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双方均未结算,结合南平恒大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数额,亿创公司要求南平恒大公司自2021年2月18日起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平恒大公司应向亿创公司支付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违约金。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案涉工程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系统,南平恒大御景小区已交付业主入住,供电系统亦投入日常使用。案涉工程属于小区公共设施组成部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对于亿创公司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79,329.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5月2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 二、驳回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98.33元,减半收取计26,299.16元,由南平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9,760.83元,由亿创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38.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欣 一、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账号:9050********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