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

***、敖小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1925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敖小年,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以南、北三横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984868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凯光国际****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与被申请人敖小年、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连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敖小年、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连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敖小年、新余康富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