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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502民初818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勇,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0月28日,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渝水区。
被告:江西智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暨阳中山路9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西智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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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元,已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廖信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