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02民初401号之一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经济转型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065385984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安源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经贸大厦1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7WGK47N。
负责人:***。
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萍乡安源区分公司、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原告萍乡市德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