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民初1438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浔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自由职业,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于2022年9月15日,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5元,减半收取4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