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民初6056号
原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6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何细金,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细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细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67元;由原告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