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53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1号楼四层406-30。
法定代表人:张贝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俊博,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盼盼,女,199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9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4元,减半收取计225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宋梁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