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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282执7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 被执行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6871057F,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0831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28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