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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建设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3层2**1607。 法定代表人:史策,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8号5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志娟,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87年1月7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严峻,男,1963年5月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娟、***、***、***、**、***、许严峻、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晨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