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857号之一
申请人:惠民县携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15********内存款5532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