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刚宸建设有限公司

惠民县携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857号之一 申请人:惠民县携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115********内存款5532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