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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18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68710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三元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9894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和,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根,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根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