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3187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687105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三元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489894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和,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根,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根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