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241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