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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保241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