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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江***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原审被告: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3层2**1607。1 法定代表人:史策,经理。 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1038号5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审被告:张志娟,女,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 原审被告:***,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被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审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审被告:**,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原审被告:许严峻,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原审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1102**。 法定代表人:许严峻,经理。 上诉人北京宏程金海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厦门中城福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志娟、***、***、***、**、***、许严峻,第三人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宏程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但未在民事裁定书中予以充分地说理并适用正确的法律作为裁定依据。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如此裁定的原因可能是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与企业或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地域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通知》(2019年8月5日),以及该通知中所提及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辖80号民事裁定书及(2018)最高法民辖162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理由及精神内涵,但前述北京高院的内部司法性文件和所参照的非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并不能作为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此外,目前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均没有针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应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的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二、本案按照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可避免管辖权争议与冲突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提高司法效率。 第一,公司诉讼非传统侵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之诉,如果本案按照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将会产生多个侵权行为地,更容易导致管辖权争议与冲突、影响司法效率,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并无明确的、可直接适用侵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可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的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或公报案例。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是对公司诉讼“等”纠纷的特殊管辖规定,虽然前述两个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写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在两个法律条文中均使用了“等”字予以替代与公司有关的相关纠纷内容,再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最新修订出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20]347号)第二十一条项下所并列的24个三级案由,其包含本案案由在内全部都是与公司诉讼有关的纠纷案由,故本案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立法精神和法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针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也有指导性司法观点,其认为并非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并非所有与公司有关的诉讼都属于公司诉讼。如果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违约责任诉讼、股权转让诉讼等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可以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则进行受理和裁判。但对于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是否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要结合“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利益、对该纠纷的法律适用是否适用公司法”等内容进行综合的判断和分析。本案非常明显,其在实质审理中必然需要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予以裁判。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实行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由公司(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属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予以审理。 综上,一审裁定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对于宏程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以一审各被告存在抽逃出资或受让瑕疵股权等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宏程公司对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中商福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担债务本金和利息在1497万元范围内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中财鸿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商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公司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宏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施 忆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珍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