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刚宸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江苏刚宸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民初5268号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6822900F,住所地靖江市中天城市景园人民南路1-2号。
负责人:沈亚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刚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国贸商务中心10-C。
被告:***,男,1954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芦汉***,女,1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与被告江苏刚宸建设有限公司、***、芦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尤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