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7650号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J1E。
法定代表人:隆元刚。
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72元,减半收取计9386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
审 判 员  钟 婧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曦
书 记 员  高志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