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602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602民初8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602执9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曾 华
审判员 **学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