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4903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39号8栋2层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计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国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