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1民初6069号
原告:***,男,汉族,1942年2月14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古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莉,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海洲金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泉州南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3945X7。
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15号海韵东方大厦主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BX91J93。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海洲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洲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海洲金源电气有限公司、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