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849号
被执行人: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70400090670517L,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解放南路143号;电话:186××××8678。
法定代表人:陈友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4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
商银行1605××××03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28288.50
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福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