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民初641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43号,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两原告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1.5元。致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的母亲李良云于2019年9月22日4点15分许,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良云死亡的严重后果。该事故发生后,李良云被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人社伤字【202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为工伤死亡。但是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工亡待遇。两原告于2021年7月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作出了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裁决书》。被告对《裁决书》不服,被告认为不应当是终局裁决,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了(2021)鲁04民特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二原告母亲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应属于劳动争议范围,针对另案认定被告与二原告母亲存在劳动关系的生效判决被告已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对被告的申请已受理,因本案原告诉请的工亡所产生的相关待遇,因此本案结果应以另案抗诉结果为依据和前提,故被告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另案抗诉结果出具后再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2日4时25分许,李良云在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瑞嘉容园路段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李良云死亡的后果。经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人社伤字【202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良云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另查明,**、**与李良云系母子关系。2021年8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因该裁决书因认定为终局裁决,存在明显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11月2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4民特26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裁决。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李良云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402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申303号民事裁定书均认定李良云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现被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本院认为,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与李良云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2020)鲁0402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申303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且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且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市中人社伤字【202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撤销或中止,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9号),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李良云丧葬补助金为32691.5元(65383元/年:12个月/年×6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李良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020元(39251元/年×12个月)。二原告关于工伤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丧葬费3269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晋峰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