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民特26号
申请人: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43号宇和小区西门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人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之母李良云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二、仲裁程序违法。(一)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委员会未依法书面告知申请人仲裁庭组成情况。(二)仲裁员李纬华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陈伟存在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仲裁员李纬华应当主动回避而未依法自行回避。(三)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待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完结后恢复审理,仲裁委不准许中止,且未说明任何理由,程序违法。三、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该案不属于终局裁决案件。该案不符合终局裁决的法定情形,因被申请人之母李良云入职申请人处时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已69周岁,远超法定的退休年龄,因为社保制度设计问题,申请人客观上无法为其缴纳社保,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不应作出终局裁决,剥夺了我司的诉权,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的指导意见》:“一、终局裁决案件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适用……3.“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该案依法不应适用终局裁决,裁决书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属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无管辖权,作出的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6日,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查明:2019年9月22日4时25分许,李良云在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瑞嘉容园门口路段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李良云死亡的后果。经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中人社伤字[202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良云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另查明,**、**与李良云系母子关系。2012年9月3日,李良云之夫孙士宝因死亡注销户口。
裁决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与李良云不存在劳动关系,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4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2020)鲁04民终2348号民事判决、(2021)鲁民申303号民事裁定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不一致,且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由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市中人社伤字(202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已被撤销或中止,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李良云丧葬补助金为32691.5元(65383元/年:12个月/年×6个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李良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785020元(39251元/年×20年)。**、**关于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一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决: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合计:817711.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在向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明确仲裁请求为要求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3269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仲裁委经审理后亦支持了**、**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为非终局裁决。但该委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认定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系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故该仲裁裁决依法应属于撤销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中劳仲案字[2021]第183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崔兆军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周永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楚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