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2625号
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43号宇和小区西门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90670517L。
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黄琪麟,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6元,由原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司永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帆帆
书 记 员 裴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