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402民初3901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技术工,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年超,山东隆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青檀南路南侧。
法定代理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年超、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5324.87元,包括医疗费17189.54元、误工费20805.3元、护理费495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200元、律师费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1日,原告从市中区亚细亚对过便民一条街东侧路过回家时,由于被告工作人员驾驶清理垃圾机动车,液压机漏油遗撒在路面上,未能及时清理,且未设立安全注意标志,导致原告在马路上滑到摔伤,后被送到枣庄市立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支出医疗费17189.57元,而后按医院医嘱回家静养至今。原告到被告处要求赔偿时,被告同意赔偿,但不能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为由,达不成一致协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应证明其受伤与被告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清提交该方面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请。即使如原告在诉状中所述,那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行车注意义务,其摔倒的时间是早上七点,完全可以分清和辨别路况,因此,原告在此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减轻被告的相应责任。原告所起诉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明细不合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13日,原告从亚西亚对过便民一条街东侧路过回家时摔倒,后经核实系由于被告工作人员驾驶垃圾车,液压机漏油所致。后原告被送到枣庄市立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三天,共花费医疗费26679.43元,原告主张17189.54元,枣庄市立医院出具治疗证明,出院后需休息3月。原告伤后护理人为孔祥军,系***之夫,工作单位枣庄市喜得利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出具证明,证明***住院治疗期间需要陪护,请假一个月扣发工资45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健康权的依法应予以赔偿。***因被告处垃圾车漏油造成摔倒受伤,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由疏于管理维护之过错存在,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应对***受伤一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驾驶非机动车的安全有注意义务,对其损害后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本院酌情确认***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主张医疗费17189.54元,由医疗费发票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主张依据每天231.17元计算,无事实依据,本院支持10437.30元(115.97元/天90天)、护理费因该单位出具证明扣发工资4500元故本院支持4500元,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2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律师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32506.84元,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共计26005.47元(32506.84元8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责任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26005.4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被告枣庄惠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