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财保23号
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西路36号师大园34幢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8890379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人家花园1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渝0109执保6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8月2日作出(2019)渝0109民初674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续行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朵朵园林维护有限公司的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包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