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森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森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终8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直河村铁合金厂院内易开元国际石材交易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东,山西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森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松榆东里**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锦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果,北京市锦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森齐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宏翔泰岳石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屈赛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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