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海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海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91民初2869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海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84846516。
法定代表人:申玉成,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24520111。
法定代表人:尤学中,经理。
原告东营海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内的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施工材料一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海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山东考普莱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内的中央空调及中央空调施工材料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查封期限二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