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财保3号
申请人:宜都市天力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东正街延伸段(解放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987580390。
法定代表人:邓家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军,湖北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法定代表人:董兴龙。
申请人宜都市天力起重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强格液压(湖北)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苏强格液压(湖北)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820元,申请人宜都市天力起重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秦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