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执25号
申请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法定代表人:董兴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恩旅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824662564。
法定代表人:谭国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01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国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因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现正在对其进行司法审计,此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鄂2801执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黄功凤
审判员 伍 伟
审判员 王长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谭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