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699号之三
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路汽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法定代表人:董兴龙。
被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建始县京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052608421G。
法定代表人:杨俊奎。
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始县京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庭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800.00元,减半收取15400.00元,由原告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陈行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