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69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业州镇建始大道长兴产业城**路汽车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864208068。
法定代表人:吴清立,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申请人: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法定代表人:董兴龙。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本院在审理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始县京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鄂2822民初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3.8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始县鑫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内全国性银行、省级银行、地方性银行、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的存款人民币353.8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行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