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2民初496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杭,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事、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52623189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皓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6550.00元,减半收取32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