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国通生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国通生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全心畈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9BWEL0H。 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宜昌国通生华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1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