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581执69号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昌金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街办解放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81MA4C94YR2F。
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草子坝社区朝阳大道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74079903F。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宜都市昌金劳务服务部与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2)鄂0581民初2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